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龙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6682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尹集镇马沟村一组,经常居住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宏地首府3幢1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14891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龙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上余村137号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CJ8TU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龙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59元,减半收取15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