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2939号
原告:赤峰市华晟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大西牛村金牛碎石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赤峰市华晟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赤峰市华晟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125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赤峰市华晟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