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10493号
原告: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本院在谈话中明确释明原告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原告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谈话笔录上签字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