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902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新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902民初196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375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继续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