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新鑫机械有限公司

湘乡市新鑫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熊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81民初3071号 原告:湘乡市新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熊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湘乡市新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熊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2024年9月6日,原告湘乡市新鑫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新鑫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新鑫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熊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7.9元,减半收取计2943.95元,由原告湘乡市新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