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056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动漫)产业园商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郝煜。
被告:福建卓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路582号机关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何俊。
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卓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