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791执4080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街道中山路96号荣乐园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RHGQU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嵩口镇月洲村月洲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7752214XG。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菏泽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1791民初47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7281.18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