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10号楼4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丁,湖南正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路铂金汉宫4栋2606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定华,宁乡市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湖南子曰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乡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5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邹德辉
审判员  刘 杨
审判员  唐雨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向英
书记员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