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05执保496号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庆北路泗丫新村三座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0800398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银湖大道中23号(车间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615178913。 法定代表人:***。 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08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8939327796。 负责人:***。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价值456000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456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