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05执保301号
申请人: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银湖大道中23号(车间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6151789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人民南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14913734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鹤山市,。
申请人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粤0705民初1989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5民初198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8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