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05民初1989号之二 申请人: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银湖大道中23号(车间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6151789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南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14913734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诉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粤0705民初198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8年4月20日冻结了被告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永安支行的账户(账号:44×××91)。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粤0705民初1989民事调解书。现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永安支行的账户(账号:44×××9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