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罗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5民初1405号之二 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银湖大道中23号(车间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6151789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罗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A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8407490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罗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6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共2630元,由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