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8民初78606号
原告:某科技公司。
被告:某网络公司。
原告某科技公司诉被告某网络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某科技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科技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