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2009号
原告: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4号楼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6704055P。
法定代表人:居安定,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原告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重复立案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