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8412号
原告: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居安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春市天华思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天华思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