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8426号
原告: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院**楼**101。
法定代表人:居安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深圳)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职务不祥。
原告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深圳)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5元、保全费2632元,由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