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8425号
原告: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4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居安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常盛工业园2345号(205国道与新兴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欧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9元、保全费1118元,由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