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4343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对原告北京翰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243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8民初2434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九行为:“诉被告***动争议纠纷一案”应补正为“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