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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福州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3民初10939号 原告:郑某,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某某。 原告郑某与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郑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