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3民初1824号
原告:林某某,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榕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榕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福州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林某某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某某申请撤回对福州某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