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11民初1971号
原告:***,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15日以被告***、某公司已主动、全面履行本案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计2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