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鼎祥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10349号 原告:泉州鼎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崇***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XX8AF9C。 法定代表人:**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群贤村行政办公大楼旁城市规划馆1楼A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5665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余元壁,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泉州鼎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设有限公司、余元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鼎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鼎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9703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