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1003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居民身份证,4223261969********。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居民身份证,4102211987********。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00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00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