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781执249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山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白沙镇府三八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510991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山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粤0781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现涉台山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均由相关部门统筹处理,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及申报、登记债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5)粤0781执2497号案终结执行。
终结情形消失后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