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宝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522执327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城天虹路46号信保广场1号楼29号楼02至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6BQT64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宝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双创科技中心B区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6BQT64C。 法定代表人:***。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宝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522民初849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安阳宝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45571.78元及利息。因安阳宝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5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到庭接受询问。 二、2025年1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宝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5年12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安阳宝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依法采取下列财产调查措施: 1、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0月26日、2025年11月10日、2025年11月26日、2025年12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于2025年10月11日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6年10月10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 2、2025年12月8日到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3、2025年12月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安阳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双创科技中心B区实地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采取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45571.78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45571.78元未能实现。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本院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回执、调查笔录、当事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