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202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X。
申请执行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审理终结,并作出(2024)辽0202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通过以上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