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6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被执行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城天虹路46号信保广场1号楼29楼02-04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33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59,520元及利息(利息以59,52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5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4.47元(***预交),由***负担50元,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4.47元。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69207.95元(本金59520元,利息6547.77元,迟延履行利息1541.57元,案件受理费684.47元,执行费914.1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9207.95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69207.95元中的67609.34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余款684.47元作为案件受理费、914.14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