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22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城天虹路46号信保广场1号楼29楼02至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咸阳康养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城关街道办冶金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Y2TF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咸阳康铭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城关街道办冶金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Y3546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康养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康铭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咸阳康养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康铭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案件款8287413.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4805元,执行费6883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康养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康铭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储蓄存款8391055.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