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902民初75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工业园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务工,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临沧分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临沧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的承包费4032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营业厅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临翔区××镇××街的移动营业厅承包给被告作为经营者的临翔区柏岭通讯博尚店经营原告业务,期限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协议期间,被告每年应缴纳承包费13440元,三年共计40320元,此费用须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缴纳。此后,原告依约将位于营业厅交由被告经营,并按协议约定为其经营提供了必要条件。但被告自经营以来,迟迟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应付的承包费,并于2019年7月11日注销了临翔区柏岭通讯博尚店。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对原告的起诉不予认可,虽然双方签订了《营业厅承包经营协议》,但是原告没有支付过该协议里的营业厅房租费,该房租费是其支付,支付后在2011年其开发票向原告报销,但是原告没有将该房租费报销给其,然后其又去把发票退了,该房租费含税是90000元,其承担了10000元的税费,至今税其还没有退;2.原告从未向其催要该承包费,本案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协议支付承包费;2.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厅承包经营协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将临翔区柏岭通讯(博尚)分店租赁给被告经营的事实;2.主办行中间业务批交易成功明细表,用以证明该营业厅由被告经营,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业务酬金;3.合同管理审批表,用以证明原告向案外人员租赁房屋,将房屋提供给被告从事业务代理活动;4.被告资质材料,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已于2019年7月11日注销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2组证据没有异议;对第3组证据不予认可,房屋租金是其支付;对第4组注销证明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通过庭审和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2、4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3组证据不能证明其待证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营业厅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临翔区××镇××街的中国移动营业厅承包给被告作为经营者的临翔区柏岭通讯博尚店经营,期限为3年(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承包费为13440元/年,于合同签订十日内缴纳,原告应当按约定时间向被告支付业务发展酬金等。原告将营业厅交由被告经营,并按约定支付被告相应的酬金,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承包费。2019年7月11日被告注销了临翔区柏岭通讯博尚店。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营业厅承包经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被告主张协议的履行时间为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原告起诉的时间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和查明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由于其管理人员未反馈导致不知情,直至2022年审计时候才发现被告未支付承包费,且该管理人员离职前一直向被告催要承包费,故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