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爱舍(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21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爱舍(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爱舍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2号楼355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爱舍(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2166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爱舍(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