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2166号之二
原告:爱舍(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爱舍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2号楼355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爱舍(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爱舍(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舍(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计1,414元,保全费1,152元,合计2,566元,由原告爱舍(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