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23979号
原告:上海顶昶建材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200号第一幢A45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万力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万力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2号楼355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顶昶建材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2022年12月21日,原告上海顶昶建材装潢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顶昶建材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顶昶建材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