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929号
原告:上海汇砼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万力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2号楼355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汇砼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页无主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