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2133号
原告:上海枫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农交路28号第2幢113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2号楼355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枫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