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2133号之一
原告:上海枫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农交路28号第2幢113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2号楼355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枫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7日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上海枫航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枫航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枫航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