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民终1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海跃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建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7759918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海跃重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市人民法院(2020)鄂088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预交10元,本裁定生效后,本院退还***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