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1民初529号
原告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6549065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威达尔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6WTLX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现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威达尔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2018年5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