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1民初528号 原告: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城南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6549065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武宁县, 原告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3元,减半收取1306.5元,由原告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