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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1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 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价值14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40000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险。2019年1月24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股权或查封、冻结**价值14000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