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121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团风县财政局,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广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1011266218A.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团风县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新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7975313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团风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6549065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丰收粮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团风县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十里湖工业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66545367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辉创重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团风县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9244402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团风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湖北丰收粮仓、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1121民初10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