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终17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0628083。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201120757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6549065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61083571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伟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9)鄂l12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9)鄂l12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