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2079号之一
申请人: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988号万宝世纪商务广场1幢6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白渡路256号32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20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