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299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中段**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丁,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卿卿,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白渡路****。
法定代表人:龚继民,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86元、保全费2410元,合计5896元,由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