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299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中段**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恩,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白渡路****。
法定代表人:龚继民,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3民初299号保全裁定。2021年1月25日,原告撤回全部诉讼请求,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80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