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508民初2079号之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5月29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988号万宝世纪商务广场1幢610室。

法定代表人:缪海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白渡路256号329室。

法定代表人:龚继民。

撤诉理由

被告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2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62元,由原告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