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福建永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23执恢4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执行人:福建永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城关莲花城东区1#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123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闽0123执956号,执行标的为工资款500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20)闽0123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9)闽0123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文书被撤销,故应终结本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123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倪 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