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29民初459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中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95元,减半收取计8098元,由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3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