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29民初459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中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95元,减半收取计8098元,由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3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