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榏建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第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982民初226号
原告:福建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6号隆凤新村3号楼4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2808121P。
法定代表人:江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芳,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第六中学,又名**市智华中学,地址:福建省**市下龙山支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03490468051T。
法定代表人:叶兴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帝亮,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群峰,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公司”)与被告**市第六中学(以下简称“**六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芳、被告**六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群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六中(**市智华中学)立即支付荣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17,6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从2019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工程余款支付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六中承担。庭审中,荣发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六中(**市智华中学)立即支付荣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17,6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从2019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工程余款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8日,荣发公司与原**市第十六中学(以下简称“**十六中”)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十六中新校区挡墙(二期)工程,工程地点为:**市山前单斗岗的规划红线内;工程包括范围具体以**十六中新校区挡墙(二期)工程的施工图为依据,以工程预算书为准;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天;合同价款为:2,530,597元等内容。随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对原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关工程名称、工程承包内容、工程承包方式、工程造价等施工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增加,并在该《补充协议》中特别约定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本补充合同有不相符合的地方,概以本补合同为准。原告依约选派施工人员进场施工,2017年5月5日,由荣发公司承包的挡墙(二期)工程施工验收合格。2018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六中与**十六中合并办学,原**十六中更名为**六中(山前校区),由**六中统一管理。2019年9月2日,本工程完成结算审核,最终确定审后金额为3,697,618元。截止至2020年12月7日,**六中已向荣发公司支付2,780,000元,剩余工程款917,618元至今未付。综上所述,**六中拒不偿还工程余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侵害了荣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故荣发公司诉至法院。
**六中辩称,本案依法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荣发公司的诉称及提供的证据,荣发公司主张的工程项目是**十六中的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均建立在**十六中与荣发公司之间。鼎政综[2018]9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第六中学与**市第十六中学合并办学的批复》明确指出,“鉴于**市第十六中学部分基建项目尚未竣工,暂时保留**市第十六中学名称、户头、印章,合并后由**市第六中学(山前校区)代为管理,待基建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予以注销”。但至本案开庭之日,**十六中仍继续存续,并未注销。因此,根据合同关系,荣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争议系其与**十六中之间的纠纷,荣发公司诉求答辩人偿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荣发公司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合并办学批复》和经本院核对审查的证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议纪要》、《合同补充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预算书》、《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福建海峡银行支付系统业务凭证、要求支付工程结算款函、**市第十六中学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单,具备证据三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事实、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关于本案**六中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六中认为,《合并办学批复》明确指出,鉴于**十六中部分基建项目尚未竣工,暂时保留**十六中名称、户头、印章,合并后由**市第六中学(山前校区)代为管理,待基建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予以注销。但至本案开庭之日,**十六中仍继续存续,并未注销。根据合同关系,荣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争议系其与**十六中之间的纠纷,**六中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合并办学批复》已明确“同意**第六中学与**第十六中学合并办学,原**第十六中学更名为**第六中学(山前校区),由**第六中学统一管理。从2018年秋季起,高一新生全部在**第六中学(山前校区)就读。”从2018年秋起,**十六中已经被**六中合并,并更名为**六中(山前校区),虽然因部分基建项目问题,尚未注销,且2019年8月29日**十六中尚在《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中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确认表上盖章确定,但综合《合并办学批复》的意见及**六中(山前校区)实际运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可以确定**六中已实际承受原**十六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至于**十六中至今未办理注销手续,系行政管理范畴,本院不予审查。因此**六中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2、关于荣发公司主张逾期违约金及起算时间的问题。
本院认为,**十六中与荣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2.4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完成一半,并确定合格工程量后发包人支付现金30万元进度款;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如需审计部介入时则以审计报告为准)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该合同第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2)第二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第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中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余款,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未发生质量缺陷的,返还质量保证金余款,返还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本案工程于2017年5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距2019年8月29日**十六中在《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中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确认表上盖章审定造价金额1472078元,时间过去二年多,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因此工程质量保修金亦应当予以支付。有关逾期违约金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2)第二款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同时该合同第16.1.2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相关规定要求”。但未明确相关规定的内容,因此对于工程款逾期违约责任及利息的约定属双方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现荣发公司要求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本案工程余款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但支付方式予以纠正,根据相关规定,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28日,**十六中与荣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十六中新校区挡墙(二期)工程,工程地点为:**市山前单斗岗的规划红线内;工程包括范围具体以**十六中新校区挡墙(二期)工程的施工图为依据,以工程预算书为准;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天;合同价款为:2,530,597元等内容。根据2015年3月21日的《会议纪要》,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书》。荣发公司依约选派施工人员进场施工,2017年5月5日,由荣发公司施工的挡墙(二期)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9年9月2日,经**十六中委托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结算审核,上述工程审定金额为3,697,618元。截止至2020年5月11日,荣发公司收到**市教育局专户转账工程款2,780,000元,剩余工程款917,618元至今未付。
2、2018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作出鼎政综[2018]9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第六中学与**市第十六中学合并办学的批复》,内容如下:市教育局:你局《关于要求将**六中与**十六中整合办学的请示》(鼎教[2018]62号)收悉。为优化城区教育布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第六中学争创一级达标,有效提升**第十六中学办学效益,促进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经研究,同意**第六中学与**第十六中学合并办学,原**第十六中学更名为**市第六中学(山前校区),由**市第六中学统一管理。从2018年秋季起,高一新生全部在**第六中学(山前校区)就读。同时,鉴于**第十六中学部分基建项目尚未竣工,暂时保留**第十六中学名称、户头、印章,合并后由**市第六中学(山前校区)代为管理,待基建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予以注销,请你局按程序办理相关事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荣发公司与**十六中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荣发公司承建**十六中新校区挡墙(二期)工程,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十六中应对其拖欠的工程款917,618元承担清偿责任,现因合并办学,应由**六中承受相关义务,即由**六中承担清偿尚欠工程款的义务。荣发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六中抗辩其不是合同相对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市第六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7,6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6元,减半收取6,488元,由被告**市第六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显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英娜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