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市兴鑫隆不锈钢经营部与福建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25民初565号
原告:大理市***不锈钢经营部。
地址: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中天建材城5栋1-4号。
经营者:廖金明,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武平县人,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琪、熊峰,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6号隆凤新村3号楼4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江建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理市***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大理市***不锈钢经营部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市***不锈钢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计1487元,由原告大理市***不锈钢经营部负担(已交)。
审判员 吴 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