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民初8876号 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社区三湘南湖建材市场2区5栋7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211974********,住湖南省长沙县春华派出所春华镇花园新村湾元组183号。 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成靖